(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斌与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宋运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安庆市独秀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斌,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宋运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安庆市独秀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202号原告:王斌,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赵翠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翠妙,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晋州市。被告:宋运杰,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告: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仲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仲东,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独秀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檀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檀杰,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宋运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安庆市独秀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宋运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安庆市独秀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檀杰名下1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市凌云线缆有限公司、赵翠妙、宋运杰、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安庆市独秀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檀杰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