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侯开东与白玉海、蔡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开东,白玉海,蔡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侯开东,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孙维林,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玉海,男,汉族,1987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蔡国东,男,汉族,1976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开东与被告白玉海、蔡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自愿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开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侯开东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1225元,退还其61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国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