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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侯开东与白玉海、蔡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开东,白玉海,蔡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侯开东,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孙维林,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玉海,男,汉族,1987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告蔡国东,男,汉族,1976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开东与被告白玉海、蔡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自愿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开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侯开东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1225元,退还其61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国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