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诉被告赵利忠、秦道鑫、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51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赵利忠,秦道鑫,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光荣村6组。经营者钟文超,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告赵利忠,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告秦道鑫,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告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成渝中路立交桥门面。法定代表人彭贵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诉被告赵利忠、秦道鑫、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7.5元,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中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礼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