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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诉被告赵利忠、秦道鑫、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51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赵利忠,秦道鑫,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光荣村6组。经营者钟文超,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告赵利忠,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告秦道鑫,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告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成渝中路立交桥门面。法定代表人彭贵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诉被告赵利忠、秦道鑫、隆昌明宏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7.5元,原告隆昌县金鹅镇文超汽修部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中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礼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