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亚兰与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兰,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陈亚兰。被告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南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兰与被告大丰市晖能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亚兰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广曙人民陪审员 杨桢桢人民陪审员 李志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