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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袁吉明犯爆炸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17号罪犯袁吉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四作出(1998)烟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吉明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鲁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止);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袁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加之原判余刑十一年零一个月又十五天,总和刑期十九年零一个月又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8日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袁吉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5年3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袁吉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罪。2003年11月受禁闭处分一次;2012年8月受禁闭处分一次、集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袁吉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吉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