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玉君与孙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君,孙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819号原告周玉君,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孙福,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原告周玉君与被告孙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小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君、被告孙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君诉称,2015年1月28日,我到被告经营的×珠宝店对我的翡翠手镯进行包金加工,该翡翠手镯我购买的时候很昂贵,价值几十万元。被告进行加工时不慎将我的翡翠手镯摔断,摔断的地方正好是该手镯翠头最好的地方,导致我的翡翠手镯再也无法修复。当时被告也说这个翡翠手镯很值钱,经营加工以来,都没有见到过这么好的翡翠手镯,被告也愿意赔偿我的损失。经与被告协商,2015年1月28日我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愿意赔偿我经济损失5万元,于2015年1月28日我和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愿意赔偿我经济损失5万元,于2015年1月29日,被告给付我一万元,余款于2015年6月给付。并为我出具书面欠据。到期后,我曾多次找到被告索要,但被告不守诚信,至今未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赔偿我翡翠手镯损失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孙福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打欠条是因为原告对我敲诈勒索。打欠条的时候她当时说她有心脏病不好,恐吓我,找人对我说“你在房山还想不想混了”,我当时就没有想到报警的事。欠条是分两部分写的,第一个欠条是她怎么说我就怎么写,我的身份证号都是原告写的。第二个欠条她要求多少钱我给写了多少钱。另外,原告刚才说手镯很昂贵,我希望出个发票,还有鉴定证书,原告来找我之前就已经摔成四截了,第五次是我摔的我承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在为原告加工手镯时,不慎将原告的手镯摔碎。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2015年1月29日给周玉君10000万元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损失一万元。庭审中,被告认可该欠条是其书写,辩称该欠条是在原告的敲诈勒索下书写,对此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认可2015年1月28日欠条中书写的“10000万元整”是被告笔误,实际为10000元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在案证实。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被告在为原告加工翡翠手镯的过程中将原告手镯损坏,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被告虽辩称其因受欺骗敲诈勒索才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孙福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该欠条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以此做为赔偿数额的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被告孙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玉君翡翠玉镯损失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孙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