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丛某某与山东省真利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某,山东真利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丛某某,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袁文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超颖,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真利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93B号-1502。法定代表人李哲玉,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红利,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某与被告山东真利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