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杨寰要求宣告杨怀玉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寰,杨怀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船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杨寰,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杨怀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杨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怀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寰于2014年7月24日来院称,其父亲杨怀玉于2007年7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杨怀玉,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址吉林市船营区,2007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杨寰系被申请人杨怀玉的儿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7月26日在江城日报上发出寻找杨怀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杨怀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怀玉自2007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此有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大东派出所和船营区大东街道松北一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杨怀玉于2007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杨寰为杨怀玉的儿子,现申请宣告杨怀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怀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伊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