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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超与罗永纪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超,罗永纪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保字第187号申请人刘超。被申请人罗永纪。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刘超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罗永纪名下的湘C×××××号小型轿车财产保全申请。现申请人刘超申请撤回该保全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告罗永纪名下的湘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容人民陪审员  李世华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