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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唐灵辉、梁菲菲,均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红军,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全儒,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敏智速录员 吕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