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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作英、王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作英,王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商初字第358号原告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生,密山镇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凯昌,密山镇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陈作英,男。被告王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陈作英、王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陈作英、王兴的送达地址,不能向陈作英、王兴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陈作英、王兴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且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陈作英、王兴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起诉时被告陈作英、王兴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陈作英、王兴的送达地址,不能向陈作英、王兴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退回。审 判 长  关金龙人民陪审员  王兴利人民陪审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庞学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