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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韦某。被告黎某。��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