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韦某。被告黎某。��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