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兰杰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652号罪犯兰杰,男,回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乌中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兰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1年6月、2012年10月、2014年9月裁定减刑三年。现刑期止日2016年3月18日。服刑中,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对罪犯兰杰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收犯监狱报称,罪犯兰杰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被评为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获是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4年8月、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于2014年4月、7月、11月、2015年3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兰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杰予以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