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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双喜与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喜,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47号原告:刘双喜。被告: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喜诉被告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日,原告刘双喜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双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原告刘双喜负担。审 判 长  徐 琛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卞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