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商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欣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欣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636号原告江阴市欣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明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萍,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289号-2(泓昇苑商务大厦7楼B座)。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欣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欣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阴市欣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欣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江阴市欣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欣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