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燕清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沈燕清。被告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燕清诉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燕清于2015年9月2日以该案件部分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燕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燕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实行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沈燕清负担。审判长陈永发审判员何青夏人民陪审员盘金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程知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