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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8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头平诉刘建昌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头平,刘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96-2号申请执行人李头平,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现住xx。被执行人刘建昌,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头平与被执行人刘建昌合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茂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