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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梁与郑田亮、叶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梁,郑田亮,叶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862-1号原告王梁,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马涛,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田亮,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叶清华,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王梁与被告郑田亮、叶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杰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蔡 乾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