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5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089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3-07。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7号金鸿达中心综合楼第四、五层。法定代表人张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