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荣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41号罪犯郑荣增,男,1977年5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10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荣增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3000元),追缴被告人郑荣增与一同案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月7日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以(2012)三刑执字第2486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郑荣增余刑长,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荣增不予减刑。审判长阙斌审判员张雄审判员蓝峻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