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夫祥与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夫祥,王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718号原告:刘夫祥。被告:王志平。原告刘夫祥与被告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夫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夫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夫祥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