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芦法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李家旺,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夏建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结案,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