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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强与耿德培、祁红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德培,祁红娣,李强,汤洪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德培。上诉人(原审被告)祁红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原审第三人汤洪斌。上诉人耿德培、祁红娣因与被上诉人李强、原审第三人汤洪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耿德培、祁红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耿德培、祁红娣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德培、祁红娣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耿德培、祁红娣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焱审 判 员  刘艳生代理审判员  王小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