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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仓刑初字第54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达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16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携带POS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驾车到福州市仓山万达广场附近。当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害人陈某丁取得联系,约定有偿代还信用卡相关事宜。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丙到福州市仓山万达广场4号门门口将两XX安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害人陈某丁,以给付好处费为诱饵,骗使被害人陈某丁向上述信用卡还款共计人民币47620元后,由陈某甲、陈某乙在车上用上述信用卡的副卡通过POS机将上述款项套现,随后更改信用卡密码并挂失补卡。2、2014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联系到被害人陈某戊,双方约定有偿代还信用卡相关事宜。当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某花园城,将一XX安银行的信用卡交给被害人陈某戊,以给付还款额2%的报酬为诱饵,骗使被害人陈某戊向该信用卡还款人民币9686元后,被告人吴某某使用该信用卡的副卡通过POS机将上述款项套现,并将该信用卡挂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辩称:他有参与第一起,但他不知道这是在骗钱。他没有参与第二起,3月26日,他没有作案时间,当天乘坐10点多从厦门到南昌的飞机,且他也不认识被害人陈某戊。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16日,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吴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携带POS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驾车到福州市仓山万达广场附近。当日14时许,由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害人陈某丁取得联系,约定有偿代还信用卡相关事宜。16时许,吴某某、陈某丙在福州市仓山万达广场4号门、2号门门口附近先后将一张户名吴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和一张户名黄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及其密码交给被害人陈某丁,以给付好处费为诱饵,骗被害人陈某丁向上述信用卡还款共计人民币4762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车上用上述信用卡的副卡通过POS机将上述款项套现,随后更改信用卡密码并挂失补卡。2、2014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联系到被害人陈某戊,双方约定有偿代还信用卡相关事宜。当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某花园城,将一张户名黄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害人陈某戊,以给付还款额2%的报酬为诱饵,骗被害人陈某戊向该信用卡还款人民币9686元,后被告人吴某某使用该信用卡的副卡通过POS机将上述款项套现,并将该信用卡挂失。2014年8月25日,惠安县公安局辋川派出所民警在惠安县螺城镇新景华庭2幢416号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吴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6日13时许,同学陈某打电话问他有没有钱帮别人还信用卡,如果有钱可以帮别人代还信用卡赚点钱。他当时就同意了。陈某就把他的手机号码告诉那个需要代还信用卡的人。大约14时,他便接到一个电话,电话中一男子说有一张额度35000元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欠款35000元,还款日期快到了,让他先帮忙还款,可以给他500元的佣金。他当时就同意,就让该男子到仓山区万达广场四号门见面。15时左右,他又接到该男子的电话,该男子称已经到达4号门。然后,他就从万达里出来看到两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自称叫吴某某,另外一个男子与吴某某站在一起。吴某某说自己有一张额度35000元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户名吴某某)还款期限快到了,让他帮忙代还,然后可以再将还进去的钱取出来,并且可以给他500元的佣金。随后,吴某某将平安银行信用卡、密码、佣金500元给他。他拿到卡后便回到万达附近的租住处,直接通过自己的招商储蓄卡(户名陈某丁)手机银行将1000元转账到吴某某的这张信用卡,之后,他再通过他公司的刷卡机将950元刷出来,于是就相信对方是真的。大概过了一个小时,他又接到该男子的电话,该男子说还有一张其妹妹的平安银行5万元额度的信用卡需要还款。然后两人约定在仓山区万达广场2号门门前的人行道见面。两人见面后吴某某将一XX安银行信用卡(户名黄某某)和密码给他,并说这张卡的户名是黄某某,让他帮忙还款。然后他就拿着卡回到租住处,用自己的招商银行储蓄卡的手机银行往黄某某的信用卡上转账500元,然后再取出450元,试验这张卡是正常的他就放心了。随后,他使用同样方式往黄某某的信用卡里转账了三次(存9500元取8450元,存25000元取24550元,存20000元未取出来)。之后,他开始用吴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操作,先存了5000元,本来想将钱取出来,发现卡被锁住了,他打电话跟吴某某说了这个情况,通话一会儿因为吴某某手机欠费就断线了,过了一会儿他接到另外一个电话,电话中一男子说卡已经解锁了,然后他就从吴某某的这张信用卡中刷了4980元,接着他又往吴某某的信用卡上转账26000元,之后他又接到电话,电话中一男子说存完钱不能马上刷出来,这样容易被银行锁卡,要存完10分钟后在刷卡。过了10分钟,他开始刷卡时发现两张信用卡的密码都不对了,他存进去的钱都刷不出来了。然后他拨打两个电话,发现都关机了。他感觉有点不对劲,就把卡拿到仓山万达4号门后的民生银行ATM机上取钱,但钱取不出来,机子提示金额超限。过了一会儿他打电话给陈某,并把事情经过告诉陈某。陈某说是在陌陌上认识电话里的那个人,从来没有见过对方,也不知道对方叫什么名字。之后他就报警了。他总共被对方骗走47620元,其中被黄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骗走21550元,被吴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骗走26070元。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陈某丁确定吴某某就是于2014年3月16日16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万达广场附近对他实施诈骗的人,陈某丙就是与吴某某于2014年3月16日在福州市仓山区万达广场附近对他实施诈骗的人。2、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10点多,有一个男的通过陌陌联系到她,跟她聊了一些代还信用卡的事情,之后,该男子说其有一张信用卡需要还钱,并问她如果她帮他代还需要多少报酬。她说两个点(2%)的报酬。该男子说两个点太高了,不过后来答应给她两个点的报酬。之后,该男子就通过电话联系她。她把她的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某花园城告诉该男子,该男子开着一辆白色的车过来找他,找了三次左右,最后一次除了该男子外还有三个人。17时左右,该男子给了她一张户名黄某某的银行卡,说需要还15000元,卡里面还有几百元余额就当作手续费。18时左右,她用自己的民生银行卡(户名陈某戊)通过手机银行转了5000元到该男子给她的卡(户名黄某某)上,之后,她用POS机(泉州市某电器)把钱刷出来(第一次刷了1839元,第二次刷了3475元),她感觉没有问题,就继续通过自己的民生银行卡手机银行转了10000元到户名黄某某的银行卡上,过了半小时,她用POS机想把钱刷出来,结果提示余额不足。她就打该男子的电话问为什么刷不出来,该男子说要问一下黄某某。之后,她再打电话联系该男子,该男子就没接她电话了,她才发现被骗了。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陈某戊确定吴某某就是当时找她代还信用卡诈骗她1万元左右的男子。3、证人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甲是他哥哥庄某乙的朋友,他通过庄某乙认识陈某甲。2014年3月16日早上,陈某甲以手上卡很多,资金周转不过来,要通过POS机刷卡套现来周转资金为由,找他借POS机使用。他便将一台户名为“泉州市某电器商行”的POS机和一张户名为庄某甲的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借给陈某甲使用,同时将该储蓄卡的密码告诉陈某甲。该POS机所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户名为林某某。2014年3月16日,陈某甲使用该POS机共刷了26598.80元。第二天10时左右,POS机公司将扣除手续费所剩余的26512.10元转到POS机上所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储蓄卡,之后,他将26080元转到农村信用社储蓄卡(户名庄某甲)上。2014年3月17日13时左右,陈某甲将POS机和农村信用社储蓄卡还给他。他手机上只有陈某甲的两个号码,陈某甲有很多电话号码。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庄某甲确定陈某甲就是于2014年3月16日早上向他借POS机及农村信用社储蓄卡的人。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实吴某某是她的前男友,2014年6月份左右两人分手。2013年12月份左右,她办理了平安银行信用卡,是吴某某叫她去办的。吴某某说女的好办,办完之后还可以贷款,贷款可以用来买房。吴某某向她借过信用卡,比较有印象的有三四次。吴某某借卡的理由是帮她提额度,吴某某借卡时也会借她的手机。信用卡一张为主卡,一张为副卡,她很少使用,她会将主卡借给吴某某,副卡基本上都在吴某某手上。陈某甲曾打电话跟她说信用卡丢了,让她挂失。她就用自己的手机拨打平安银行客服挂失信用卡,然后银行就从卡里扣除办理新卡的费用,一两天后信用卡就寄来了。寄回来的新信用卡被吴某某拿走,吴某某用她的手机拨打平安银行的客服激活信用卡。她记得吴某某用两个手机号码联系她,吴某某还有使用别的手机号码联系她,但是她都不记得了。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黄某某确定吴某某就是将她的信用卡拿走并用于实施诈骗的人。5、抓获经过、侦破经过,证实2014年8月25日,惠安县公安局辋川派出所民警经前期摸排在惠安县螺城镇新景华庭2幢416号出租房内抓获吴某某。6、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3月28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陈某丁处提取到两XX安银行信用卡。7、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4年3月16日15时31分10秒,仓山区万达广场4号门门口人行道现场情况,当时吴某某、陈某丙在现场。8、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实户名吴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交易情况,其中2014年3月16日15时47分还款1000元,17时41分20秒消费10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17时53分6秒消费950元转入深圳钱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8时零5秒还款5000元,18时9分消费4980元转入上海乾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8时10分47秒还款10000元,18时11分25秒消费8988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18时12分消费1500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18时20分还款16000元,18时21分19秒消费7000.80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18时21分47秒消费8500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18时22分消费600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18时24分余额查询,18时25分16秒修改密码,23时26分16秒通过手机进线该行客服热线挂失补卡成功。上述共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26598.80元。户名黄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交易情况,其中2014年3月16日17时14分33秒还款500元,17时18分14秒消费450元,17时19分36秒还款9500元,17时27分40秒消费8450元,17时29分还款25000元,17时29分28秒消费3580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17时29分33秒消费3580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17时29分57秒消费3580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17时30分20秒消费3500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17时42分18秒还款20000元,17时42分28秒修改密码,17时48分56秒通过手机进线该行客服热线挂失补卡成功。上述共转入泉州市某电器商行14240元。户名黄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交易情况,其中2014年3月26日18时13分15秒由户名陈某戊的账户还款5000元,18时22分35秒消费1839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18时40分44秒消费3475元转入泉州市某电器,18时41分57秒由户名陈某戊账户还款10000元,18时43分14秒用副卡消费3000元,18时47分36秒用副卡消费7000元,18时47分36秒通过手机进线该行客服热线挂失补卡成功。户名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2014年3月17日转入26512.10元,18日转入12368.59元,17日、18日分别转账26080元、12800元到户名庄某甲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上。该卡取现金四笔分别为20000元、3000元、13500元。9、转账历史明细,证实户名陈某戊的民生银行账户于2014年3月26日18时12分46秒、41分28秒41分28分通过网银互联分别转账5000元、10000元到户名黄某某的平安银行账户上。10、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3月16日,陈某丁的手机与两部电话联系情况。2014年3月16日,黄某某的手机与吴某某的手机之间通话四次。11、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情况说明、查询材料等,证实吴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11时许乘坐SC4781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飞往昌北机场;2014年3月26日,吴某某未乘坐飞机。12、同案人陈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供认2014年3月16日早上,他向朋友庄某甲借一台P**机和一张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庄某甲把储蓄卡的密码告诉他。后他和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从惠安到福州仓山万达广场,以找人代还信用卡里欠的钱,然后用副卡将钱刷出来再挂失信用卡方式诈骗他人钱财。由吴某某用手机联系代还信用卡的人,吴某某和陈某丙一起在万达四号门那边找刷卡套现的人,他和陈某乙在车上等两人回来,回来之后他们就用他携带的POS机将信用卡里的钱刷卡套现出来。次日中午,他一个人拿庄某甲的农村信用社卡将钱取出来,只取了15000多元,他、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每人分得3000元左右。经对照片进行辨认,同案人陈某甲确定吴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就是与他一起实施诈骗的人;经对现场进行辨认,陈某甲确定福州市仓山区万达广场附近的路边就是实施诈骗时,他和陈某乙等待接应吴某某、陈某丙的地点。13、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4年3月左右(经查为2014年3月16日),他和朋友陈某甲,还有陈某甲两个朋友,四人一起商量着开车从泉州到福州仓山万达,准备以帮忙还信用卡款项的名义进行诈骗。他负责提供信用卡,陈某甲负责用POS机刷钱,另外两个人是帮陈某甲一起实施诈骗。到了仓山万达,陈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受害者,并把他们要诈骗的对象叫下来,约定在金街4号等对方。过了几分钟,被骗的那个人到达约定的位置。他就跟对方说这里有一张卡,户名吴某某,告知其密码,卡额度为35000元,是他本人的卡,需要帮忙代还信用卡,之前电话里已经商量好的酬金是2%的手续费,于是他把卡交给对方,并给对方500元的手续费。当时对方说必须先试试看信用卡能不能刷出钱,他们也答应了。之后对方就把信用卡拿走了。过了10分钟左右,他手机就收到还款1000元的短信,过了几分钟,他的手机又收到消费950元的短信。过了一会儿,他们又联系对方说还有一张5万元额度的卡,并约对方在仓山万达2号门门前人行道见面。随后,他在约定地点把自己身份证给对方看,并把黄某某的信用卡交给对方。之后,对方先给黄某某的账户上转钱,又取钱,具体数额他忘记了,对方存了几次他也记不清了。后来陈某甲在车上用副卡在随身携带的POS机上把钱转出来,后立即打电话把卡挂失。下午五六点时,对方给他的卡上又转了5000元(短信通知),这时,对方给他打电话说卡刷不出钱来,于是他就打电话给银行,让银行解锁。之后,对方又从他卡上刷走将近5000元,随后又陆续给他卡上存了2万多元,这时,陈某甲在车上用副卡在随身携带的POS机上把卡上的钱全部刷出来,后就直接打电话给银行把他的卡挂失了。具体诈骗多少钱他记不清了,第二天陈某甲分给他现金2000元。他不认识陈某戊。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吴某某确定陈某甲就是伙同他一起实施诈骗的人。经对现场进行辨认,被告人吴某某确定福州市仓山万达广场2号、4号门外的人行道就是他和陈某甲等人实施诈骗时将信用卡交给被害人的地点。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573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关于第一起他不知道在骗钱,第二起他没有参与,没有作案时间等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丁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762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6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文建人民陪审员  曾 宇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雪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