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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杨玉兵与白计梅、白二保、白风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兵,白计梅,白二保,白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0285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兵,女,196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计梅,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白二保,男,194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风琴,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杨玉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白计梅、白二保、白风琴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玉兵借款本金11.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白计梅、白二保、白风琴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