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茂林(特别授权),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祖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秋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