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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茂林(特别授权),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祖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秋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