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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1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玲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尚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