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1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玲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尚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