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8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顾明与重庆通盛祺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明,重庆通盛祺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848号原告顾明,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000号3-1-7-2,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31006591X。被告重庆通盛祺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77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明诉被告重庆通盛祺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明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代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