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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梅与被告马旭东、马越洋、马越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梅,马旭东,马越洋,马越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李学梅,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邓万禄,男,农民。被告马旭东,男,农民。被告马越洋,男,学生。被告马越航,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梅与被告马旭东、马越洋、马越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梅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梅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梅撤回对被告马旭东、马越洋、马越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学梅承担。审判员  武俊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