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梅与被告马旭东、马越洋、马越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梅,马旭东,马越洋,马越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李学梅,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邓万禄,男,农民。被告马旭东,男,农民。被告马越洋,男,学生。被告马越航,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梅与被告马旭东、马越洋、马越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梅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梅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梅撤回对被告马旭东、马越洋、马越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学梅承担。审判员 武俊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