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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指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莒南县惠民投资有限公司与薛希彪、崔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南县惠民投资有限公司,薛希彪,崔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指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惠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晓宇,经理。被执行人薛希彪,居民。被执行人崔树娟,居民。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惠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希彪、崔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莒南县人民法院立(2010)莒执字第42号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莒南县人民法院(2010)莒执字第42号一案指定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