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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吉代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吉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13号罪犯赵吉代,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礼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陇刑二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吉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于2007年2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8月25日,本院以(2010)定中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9分,并取得车工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编织袋打包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228.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度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本次执行财产刑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吉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