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州万事盛服饰品有限公司与俞晨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万事盛服饰品有限公司,俞晨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443号原告:湖州万事盛服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炳荣。委托代理人:盛树明。被告:俞晨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万事盛服饰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晨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湖州万事盛服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沈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