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军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13号罪犯张军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07)烟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06年2月18日至2026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军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军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2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