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运锋、李明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华,何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华,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运锋,男。上诉人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惠州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此批案件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在本市影响很大,且造成社会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审理为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房屋位于惠阳淡水,因此惠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在惠州辖区有重大影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