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董晓爽等诉付瑞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爽,董广青,李志方,李亦洋,付瑞杰,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大昌顺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董晓爽,男,汉族,1993年9月16日出生。原告:董广青,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原告:李志方,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原告:李亦洋,男,汉族,2002年2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志坤,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爱印,女,汉族,1950年9月3日出生。被告:付瑞杰,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大昌顺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董晓爽、董广青、李志方、李亦洋与被告付瑞杰、北京银建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大昌顺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晓爽、董广青、李志方、李亦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晓爽、董广青、李志方、李亦洋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爽、董广青、李志方、李亦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聂建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