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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万某某,女,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小 牛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人民陪审员 兰 利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