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洪旭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洪旭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91号罪犯马洪旭(别名洪绪),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洪旭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0)枣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洪旭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洪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洪旭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洪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洪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