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余理新与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902号原告余理新,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陈丽芬,女,1994年2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余理新与被告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理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理新负担。审判员陈成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燕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