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如辉与李利玲、曹建国、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辉,曹建国,李利玲,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375号原告刘如辉,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建国,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利玲,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干杉镇干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如辉与被告李利玲、曹建国、长沙二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如辉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如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