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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金保与贾丽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56-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保,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被执行人:贾丽,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被执行人:贾萍,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914、009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丽、贾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贾萍名下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启航社3幢一层11室、12室(产权号50149601、50149600)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远审 判 员  吴应南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盛 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