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三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宁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杭锁亚,高志榴,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初字第001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丁锦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卫华,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原金家庄区。法定代表人:高志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宁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杭锁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锁亚。被告:高志榴。被告: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杭锁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宁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杭锁亚、高志榴、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八被告价值3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马鞍山友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宁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艾科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杭锁亚、高志榴、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悝元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