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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吕荣琴与张玉龙、江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荣琴,张玉龙,江卫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882号原告吕荣琴,职业不详。被告张玉龙,个体户。被告江卫玲,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荣琴与被告张玉龙、江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荣琴以两被告无法取得联系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荣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荣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吕荣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