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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廷山与刘彦波、候浩浩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孙廷山,农民。被告刘彦波。被告候浩浩。案由:定金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廷山与被告刘彦波、候浩浩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廷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彦波、候浩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廷山撤回对被告刘彦波、候浩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廷山承担。审判员胡瑞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回雪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