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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18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苏州,淄博凯泰工贸有限公司,刘城,陈琳,山东恒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1818-2号申请执行人李苏州,男,汉族,1975年12月31日生,住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29号1号楼1单元202号。被执行人淄博凯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66号。被执行人刘城,男,汉族,1976年8月1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丽景翠苑小区12号楼2单元101号。被执行人陈琳,女,汉族,1976年5月21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丽景翠苑小区12号楼2单元101号。被执行人山东恒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南北历山街4号大苹果商务酒店308-310室。本院在执行李苏州诉淄博凯泰工贸有限公司、刘城、陈琳、山东恒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590543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