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赖澄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潘敬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3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又于2015年8月6日以佛顺检公诉局刑变诉(2015)3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5年4月7日、8月4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5年5月5日、8月25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予以同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潘敬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赖某原任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市场规范管理科副科长。为获得原顺德区副区长、区市监局局长赵某(另案处理)在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的关照,2009年年底,赖某以1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黑茶一批送给赵某。2011年年初,因市场上黑茶价格上涨,赖某帮赵某将该批黑茶以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并将40万元人民币现金行贿给赵某。2012年3月,区市监局举行竞争上岗,拟选拔7名中层正职。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干部考察等程序,赖某在候选人中排名第8。在区市监局党委讨论决定人选会议上,在赵某的提议下,最终,赖某等7人被确定为拟提拔人选。2012年4月,赖某被任命为区市监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赖某的供述;证人赵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温某、黄某的证言;工作简历;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选拔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实施方案、民主推荐干部名册、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赖某同志的民主测评统计结果、会议记录、党委会议纪要、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汇总表、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组织部任职通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被告人赖某的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辩称应以10万元为行贿金额。被告人赖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行贿数额应认定为10万元;2.被告人坦白悔罪,在检察院立案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是初犯;4.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某犯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赖某提出应以10万元为行贿金额的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赖某在了解到赵某比较喜欢品茶这一信息后,投赵某之所好,购买了一批黑茶送给赵某,在获知单位内近期可能会提拔一批新科长的信息后,到赵某家取回了茶叶,并在从赵某家搬茶叶时,以货款的名义另行支付了人民币40万元给赵某,综观整个过程,赖某向赵某贿送茶叶只是一个手段,其送茶叶给赵某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其最终实际行为是给付了赵某40万元的贿赂款,因此应认定赖某行贿人民币40万元,而不是以黑茶价值来认定行贿数额,故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2、3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 判 长 张雪青审 判 员 孙庆煌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大兴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5页共7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