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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刚与蔡建君、程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刚,蔡建君,程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林刚。被告:蔡建君。被告:程镜华。原告林刚为与被告蔡建君、程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82元,减半收取3291元,由原告林刚负担。审 判 长  梁必静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吴正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