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刚与蔡建君、程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刚,蔡建君,程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林刚。被告:蔡建君。被告:程镜华。原告林刚为与被告蔡建君、程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82元,减半收取3291元,由原告林刚负担。审 判 长 梁必静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吴正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