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茂阳农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茂阳农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641号原告:浙江茂阳农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栋铭。委托代理人:傅李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茂阳农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茂阳农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骆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