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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5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龚生与陈灿、罗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生,罗伟,陈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528-6号申请人龚生,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代理人曹晴,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伟,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灿,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龚生与被执行人罗伟、陈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罗伟名下位于武侯区晋阳路**号有一套住房,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该房屋设有抵押,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6673.56元,已被我院强制执行。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樊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