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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城西新村三区127号。法定代表人陶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发军、闵兆庚,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51号5幢A楼3层。法定代表人陈跃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春斌、黄明会,该公司办公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依法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盐城市永恒社区服务��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律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