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王辰义与李天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辰义,李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31号申请执行人:王辰义,男。被执行人:李天龙,男。本院(2012)新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辰义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查明李天龙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且有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天龙妻子李某的存款132546.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百度“”